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

2024-01-28

  雷竞技raybet官网入口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扶贫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局与市扶贫办、市老区办等(以下简称市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履行市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职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和加强资金监管;市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和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按职责分工、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精准、规范高效、权责匹配、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把资金使用和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确保扶贫资金真正惠及贫困地区、贫困人口。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应围绕脱贫目标,严格执行现行扶贫标准,瞄准贫困人口和薄弱环节,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改善、产业发展、素质提升和贫困群众增收及自我发展能力增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等方面。

  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根据年度脱贫工作任务、贫困地区需求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等综合因素予以分配。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作为市级扶贫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市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各县市区的扶贫资金项目申请,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后,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及时制定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初步分配方案。

  第九条市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将初步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拟定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下达资金指标。

  第十二条扶贫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全面反映和核算扶贫资金的收支活动,做到专款专用、科学合理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拨付扶贫资金,严禁截留、挪用和“趴账”。结转结余的财政扶贫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补贴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财政扶贫资金,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扶贫资金组织实施,要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动态监控,定期或不定期对使用管理情况实施检查,督促按有关制度专款专用。市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协同市财政局定期组织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分清责任,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全面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严格落实“两个一律”公开要求,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扶贫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市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必须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公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乡、村级及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乡政府、村委会及项目实施地等地点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公开公示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十七条开展扶贫项目资金全面绩效管理。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按照“谁支出、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资金具体使用的部门和单位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填报绩效目标和开展自评。各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绩效目标审核,财政、审计部门进行抽查。市财政、市扶贫资金主管部门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改进资金使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对在扶贫资金申报使用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改变资金用途或贪污、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参与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